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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子

一位老兄晚饭后到街上去遛弯儿,顺路看着一溜儿地摊上的小商品。不知不觉停在一个摊头前面,拿起一样小物件看起来。
摊主一看,生意来了,马上吹了起来:“我这个可是巴黎香榭里舍大街上摆过、意大利米兰展过、美国纽约百老汇放过得物件啊。这位朋友你可真有眼光。不买不要要紧,多看看。。。。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初步接洽
这位老兄耳朵一边听说地摊老板的叨叨,一边感觉着物件,顺便查看了一下产品合格证什么的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资格预审
然后,问了句:“多少钱一个啊?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要约邀请
“不贵,您哪!三百块!!呵呵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要约,初次的
这位一听,得,这价钱,没法谈,放下准备走人。地摊老板一看,急了。马上改口了:“兄弟别走啊!物件是好东西啊,要不我给你打个折。我这也快收摊了,给你打到三折,一百块,好吧,便宜!”
这位老兄又回过头来看看物件,“三十块!”。
“五十块。最低了。再低我生意没法做了”
---------------这个叫讨价还价,也叫商业澄清。是“新要约邀请”与“新要约”
这位一看,五十差不多了。“五十就五十吧。物件你可我拿个新的,我得看过了,包装什么得都得是完好的。先说好啊,我拿回去用用啊。如果不好用,改天我过来,你可得给我换!”
“没问题你哪!!我经常在这儿,只要是质量有问题,你拿回来我就给你包换!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承诺
这位老兄拿出五十块钱来,给了地摊老板。地摊老板拿出一个新包装的物件给了这位老兄。这位老兄检查物件,地摊老板验过钞票,双方皆大欢喜,然后各走各的。过了两天,这位老兄的物件掉了个腿儿。拿回到地摊老板那儿,因为断口是老茬,地摊老板只好换了一个新的给他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这个叫履行承诺

上面这个再简单不过的“商业交易行为”,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“招投标”交易。通常理解的“招投标”交易,是“一对多比选,最终与最中意的交易人成交”的交易方式。“招投标”交易与我们上面提到的“一对一实现交易”的商业行为不同的地方,就在于 “一对一成交”之前,增加了“一对多比选”的阶段。显然,“招投标”商业交易,只不过是比我们上面提到的这个“最简单”的交易方式发展起来的稍复杂一点的交易行为。如果当时街上几个摊位卖同样的物件,这位老兄几个摊头都跑到,经过一番讨价还价,及对物件进行了一番比较之后,最终选择与某个地摊老板成交,那他就是经过了一个最简单的“招投标过程”,并最终“签约”,且“履约”完成。
我把这个最简单的交易行为列在这篇以“工程招投标原理”为名的文章的最开始,是因为在这个最简单的交易行为中,反映出了一切交易行为中最基本的“商业特性”,这就是“要约邀请、要约、承诺”三阶段实现交易。
很多人愿意把“招投标”这个名词搞得很复杂,其实,它就是一个简单而正常的商业行为过程。与最简单的交易行为比较,它就是增加了一个“一对多比选”的过程。也即,在“完全竞争市场”和“有限竞争市场”中,通过“一对多”的招投标方式,强化同业竞争,以争取最大化的商业利益,并最终促成交易实现。这就是招投标这个商业行为的根本实质。
以书面的形式,将招投标过程商业行为中重要的部分突出出来,并使之成为一种标准化的操作过程。这个就是各大房产开发公司内部都采用的“招投标制度”。
随着商业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涉及的面越来越大,重要性越来越高,为了社会经济安全,一些相关的招投标法律相应出现,对相应的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,法律名词“要约邀请、要约、承诺”等也就相应产生,最终很多“普遍适用的商业行为”,被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下来。这就是“招投标法”“合同法”等经济类法律的由来。
如此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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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交易过程,“要约与承诺”是其能够实现的最重要的保证
准确理解“要约邀请”、“要约”、“承诺”三阶段实现交易这个一切交易行为中最基本的“商业特性”,有助于我们理解招投标交易过程中必须把握的重要环节,下面做一简要分析。
“来来来!看一看瞧一瞧了啊,大减价,三十块一件。走过路过不要错过!三十块!一件三十块,全市最低价啊!”
“我要一件”
双方交钱验货,正式交易。
上面这个过程是最简单的只有“要约”与“承诺”就最终实现交易的商业过程。显然,不论是你用暗示也罢,眼神也罢,袖筒里摸手指也罢,要达成交易,这两个步骤是省不掉的。不要钱,尽管拿,那要么是大善人发善款,要么就是商家在做宣传。不管多少钱,上去就拿,要么是“强制征用”,要么是明抢。这两种“钱货交换”实际不构成“交易”。它们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其他形式,不是“交易行为”。交易,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”,是其最基本的特性。货币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杠杆平衡作用,让本来毫不相干的买方期望的“使用价值”与卖方期望的“价值”,达成了一致。
强调一下,物的“使用价值”应包含“物的有用性”及“人的感受性”两个方面的综合属性。这个问题我在第二部《单价合同清单原理》第三篇关于“工料规范”的讨论中有较详细的探讨,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回过头看一看。
那么要达成一个交易,其中哪些环节是最重要的呢?“要约与承诺”,最重要。为什么这样说?
还是用上面的例子来说明。如果那位老兄到了地摊上,看到一物件满好。问地摊老板:“多少钱一个啊?”-------这是发出了要约邀请。这个要约邀请的效力如何呢?假定这个时候地摊老板顾客很多,顾不过来这位老兄,就没理他。或者地摊老板刚跟老婆吵过架,虽然来摆摊了,但心思没在做生意上,也没理这位老兄。这位老兄一看地摊老板不想做他这单生意,扭头走了。显然,这个时候任何事情都没有被改变。这位离开的老兄任何事都做不了。地摊老板不用为他没有对“要约邀请”做出回应而承担什么责任。这位老兄也不用为自己提出了“多少钱一个啊?”这样一个问题没有耐心等待回答而承担任何责任。这说明“要约邀请”在被邀请方没有回应及邀请方提出中止的情况下,完全是单方面的一种行为,没有双方意愿的任何成分在里面。所以“要约邀请”在交易行为中仅仅是一种初步意向。只有“要约行为”对这种“要约邀请行为”做出了回应,并完成“要约”的过程,这样一个“要约邀请”行为才有存在的价值。
“要约邀请”由于是完全的单方行为,所以在没有得到“要约”回应的情况下,其本身没有任何价值,也不会产生任何后果。交易交易,有了交流,才会有贸易。现在双方只有一方说了话,交流都没开始,贸易又从何谈起呢?
“多少钱一个啊?”“三十块!”------“要约邀请”得到了“要约”的回应。交流发生了,这个时候事件的性质就完全变了。假定买方觉得贵了,或者其他任何生意没法做下去的理由,决定放弃这笔生意,卖方就有权力讲话:“别走啊。二十块,好吧?!”。卖方有权提出这样的“新要约”,要求买方做出回应。买方不理这个茬,继续走路,这就是“拒绝全部的新旧要约”。显然,这个时候与前面提到的“要约邀请”没有回应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。最终走掉的这个买方,不但得到了“二十块可能是这个商品最低价”的重要信息,同时他也做出了“二十块我也至少暂时不在这儿买”的“拒绝要约”的决定。买方显然地处于不同于什么信息都没有得到就决定不交易的“要约邀请无回应”的状态。
由于“要约”发出了足够的代表卖方利益的信息,卖方对于悄无声息走掉的买方就有权力讲话了:“哎!你这人怎么这样?问你话呢!你怎么不回答?”------“要约”产生后,“要约邀请”就对等地产生了责任。买方有义务对“要约”表达自己的意思,以给卖方一个交待。
而且,所谓的“言而有信”所体现的双方权力义务关系,这个时候也就完全地体现了出来。买方说,“好吧,三十块我要一个”,卖方说,“不行,三十块不行,要四十块”,那买方自然的反应就是:“咦?你这人怎么说话不算话呢?刚还三十块,现在要四十块”。卖方这个时候就需要给买方一个理由,为什么原来说的是三十,现在是四十:“我以为你说得是那个,这个要四十块”。如果卖方说“你管我怎么说的?!这个就要四十块!”,这个生意就做成麻烦了。
所以,交易中“要约”行为一旦产生,其要害性要高于“要约邀请”,原因就在于交流已经发生,贸易虽然成与不成还在二可之间,准确的代表同意交易的信息已经被完全地传递了过去。对“要约邀请”的这种直接回应,达成了交易两方第一步的共识。由“要约邀请”到“要约”回应生效,这个第一步共识,使得交易能够成功的可能性大增。
虽然双方有了第一步的共识,但其中还有不确定因素。就是买方对卖方“要约”的认可度。如果买方觉得卖方“要价太高”,也即不满意“要约”,他当然有权利不接受这个“要约”。他可以选择提出新的要约邀请“三十块太贵了,二十块行不行?”,也可以选择直接退出交易,“太贵,我不要了”。通常这个时候交易都会进入一个“讨价还价”的过程,以一系列反复的“要约邀请”与“要约”,来一步步缩小双方在达成“最终共识”上的距离。如果这个距离最终没有被消除,则交易失败。一旦这个距离被消除,双方达成一致,则买方都会给卖方一个准确的信号:“我要这个东西了”。这样,建立在双方共识基础之上的“承诺”就产生了。买方这个时候是在承诺“我要这个东西了,并会为这个东西付钱”,而卖方这个时候对应于买方的“承诺”的“最终要约”,就进化成对买主的“承诺”,也即:“这个价位我会在收到钱款之后立即发货”。
如果双方觉得为这个货物需要签订一个合同的话,那显然地双方在“要约邀请”“要约”“承诺”这个商业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共识,将成为这份合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。这就是“要约承诺式”合同产生的根源,也是“要约承诺”行为一旦生效,就不论合约是不是签订,都视为交易行为有效的根本原因。工程合同通常都是中标通知书有效送达之后,不论合同是否签订,都视为合同已经生效,即是这个理由。
从上面的分析可知,在交易行为中,“要约”与“承诺”是不可缺少的,但“要约邀请”就不是那么重要。在法律意义上,“要约邀请”并不产生直接后果。在招投标交易行为中,这代表着“招标文件”在形式上,并不是象通常认为的那么重要。这个问题现在暂不谈,到后面谈招标文件构成时再详细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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噶有意思,


挺有才的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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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工程招投标原理(连载中)

楼主不容易啊,解释的好清楚啊。辛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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